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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投资退出管理规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44),为规范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的投资退出和让利机制,经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投决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投资退出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612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

投资退出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投资退出行为,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PPP)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644)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投资退出行为,是指省基金中省政府出资及投资收益在达到特定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时,按照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从参股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的行为。

  第三条 省基金投资退出(以下简称“退出”)原则上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省基金退出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退出方式和要求

第五条 省基金出资合作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报经省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省基金采取协议转让、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需报经投决会批准。采取无偿划转方式退出,需经投决会审议后由投决会办公室报省政府同意。

    1.省级子基金中,省基金出资部分通过协议转让、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2.市县子基金中,省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或份额)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市县政府出资主体,实现逐年退出,并由作为主发起人的市县政府对省基金的退出给予保障。在投资项目批文规定的建设期内,省基金原则上不退出;从投资项目批文规定的建设期结束后次年起至子基金存续期最后一年的上年,省基金每年按出资额的5%收回出资;在子基金存续期最后一年,省基金一次性收回出资额的剩余部分。为提高市县子基金运作效率,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采取简化程序办理省基金退出,原则上在省基金从单个市县子基金中全部退出后,一次性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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