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凡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低保家庭,需从低保救助对象中退出,这是政策科学性、合理性的具体体现。然而,对于刚退出低保的困难家庭,收入状况还不稳定,家庭还相当脆弱,因此,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桐政〔2012〕39号)要求,决定建立困难救济制度,给予一定的政策过渡期,使这些家庭逐步走出困境,让低保政策更加深入人心,提升为民造福的政府形象。现对退出低保家庭生活补助作以下规定。
一、补助对象
是指因家庭收入超过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及时退出低保的家庭。《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桐政(2001)159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补助标准
退出低保的家庭其生活补助标准:按其家庭退出低保时实际享受低保金的25%,给予发放两年的生活补助费。
三、补助程序
因家庭收入超过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退出低保的家庭,在申请低保注销的同时提出生活补助申请。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