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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工程的建设工作。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农经、卫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六条  以取水口为基点,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范围为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1.运河桐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上游:取水口沿运河向西上溯1000 米。

    下游:取水口沿运河向东下延100 米。

    陆域:沿上述河道两岸纵深各 50 米范围。

    (2)二级保护区

  上游: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再向西上溯2000 米。

  下游: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沿运河再下延 200 米。

  陆域:取水口沿运河上溯3000米、下延300米的河道两岸纵深各 1000 米范围。

    (3)准保护区

   上游:京杭运河与崇福市河的交汇处。

   下游:京杭运河流经濮院镇与嘉兴洪合镇的交界处。

   陆域:取水口沿运河上溯6000米、下延300米的河道两岸纵深各2000 米范围。

    2.大红桥港(白荡漾)桐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上游:取水口沿大红桥港向西上溯1000米。

    下游:取水口沿大红桥港向东下延200米。

     陆域:沿上述河道两岸纵深各 50 米范围。

    (2)二级保护区

    上游: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沿大红桥港再向西上溯2000米。

    下游: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沿大红桥港再向东下延300米。

    陆域:取水口沿大红桥港向西上溯3000米、向东下延500米的河道两岸纵深各1000米范围。

    (3)准保护区

    上游:在二级保护区的基础上,沿大红桥港再向西上溯至桐乡与德清交界处,长约2000米。

    下游:不设准保护区。

    陆域:取水口沿大红桥港向西上溯约5000米(至桐乡与德清交界处)、向东下延500米的河道两岸纵深各2000 米范围。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危化品运输船舶应当尽量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要采取重点保护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五)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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