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桐乡市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方案
土壤是农业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土壤环境保护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壤污染防治不仅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土壤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各省、市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多方面的探索。我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道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打造“先进制造基地、诗画水乡典范、旅游人文名城、网络智慧强市”为抓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本市土壤环境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及嘉兴市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加强改革创新;坚持科技支撑,全面污染防治;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公众参与,依法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二)基本原则
1.源头防控,注重保护。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新增污染。优先保护生态红线区、农用地和人居环境用地,坚持“保护中发展”,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2.重点突出,分类管理。企业用地污染防治要突出重点,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流转。耕地污染防治要分类指导,根据农用地划分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按照受污染的程度和土壤分类,实施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土壤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和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统筹规划,并结合用地实际,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推进重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4.统筹实施,公众监督。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履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积极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调查资料和数据,配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以耕地和“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以石门湾现代生态农业综合示范区和运北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为核心,优先对濮院、崇福、洲泉、大麻、河山、乌镇、石门等粮食重点产区进行摸底,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和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不再列出)
大力推进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省、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部署要求,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重点行业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展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0年9月底,掌握本市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2.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整合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已有的监测点位,以农业“两区”为重点,抓好土壤污染敏感区域跟踪监测,启动耕地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加快建立全市农田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和农田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点,其中,土壤污染敏感区和高风险区进行加密采样。农田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开展土壤重金属指标监测,农田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点开展包括土壤、农产品在内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监测。利用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开展针对土壤污染的“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测预警,建设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建立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企业用地现状,将企业用地区分为在役企业用地和退役企业用地。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建立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对在役企业用地建立企业自查机制,对退役场地督促相关责任人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充分考虑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建立“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2020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用地风险监测点位的布设,基本覆盖全市重点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配合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推进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质量数据库、农业部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环保部门污染地块数据库的信息共享,建立我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定期动态更新。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商务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强化环境功能空间规划,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4. 落实环境功能区域划分。在充分考虑我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区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立足市域空间自然状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将我市国土空间划分为6大类,共26个环境功能区。深入贯彻《桐乡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明确各功能区定位,保持环境功能目标,严格环境管控措施。优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等,划定生态红线,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在环境相对不太敏感的区域,充分考虑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保障优良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加快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环境目标明确、要素配置合理、管控措施得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空间格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5.提升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土壤环境质量。以主要农产品全程风险管控为抓手,以土地熟化程度高、有机质相对丰富、灌排渠系相对完善、具备良好生产条件的耕地为重点,加快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建设,保护基本农田。开展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和提高酸化土壤酸碱度为核心的土壤质量提升工程,通过生理碱性肥料、生石灰以及生物质炭等土壤调理剂,提高酸化土壤酸碱度。采取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冬种绿肥等措施,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重金属活性及生物有效性,改善作物生长状况,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推进“三品一标”品牌发展,加快推进“两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市农经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6. 优化农业“两区”布局。根据桐乡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分析数据,结合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及其示范区划定,进一步优化农业“两区”空间布局。严格遵循土壤环境质量优先的原则,严禁将重度、中度污染区域规划为农业“两区”,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农业“两区”中存在的重度污染区域,应及时进行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经局等参与)
7.严格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准入。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内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控制养殖业发展数量和规模,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现存于农村块状工业集聚区内的低、小、散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加强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力度,全面整治提升“低小散”项目,逐步改善农用地生产环境。(市农经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局等参与)
8. 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力度。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严格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嘉兴市环境功能区划》和《桐乡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强乌镇古镇和运河、大红桥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红线区的保护建设,实施红线区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变化动态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实行强制性保护,确保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加大乌镇城镇旅游开发保障区、浙东北水网平原生态功能保障区、水源地生态功能保障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力度,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全面淘汰生态功能区内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促进村级工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加强湿地生态保护,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恢复河流湖库自然生态功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经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局等参与)
9. 严格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管理。科学有序开发生态功能保障区,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确需开发的要按照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功能保障区内未利用地的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时,有关镇(街、区)要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三)实施土壤分类管理,科学保护土壤环境
10.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农业“两区”为重点,结合我市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根据国家技术规范,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开展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类农用地范围的划分工作,同时启动种植适宜性评估,建立土壤质量档案。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别及相应类别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按程序上报桐乡市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2020年底前,配合嘉兴市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配合嘉兴市建立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将耕地土地质量数据纳入嘉兴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切实大力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新建重点行业企业,对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中的已建或在建重污染区域,要及时予以调整。对辖区内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街、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经局等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依据土壤污染现状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水文、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因地制宜地采取建立污染源阻控隔离带、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有效利用农作物的耐受性和抗逆性,推广种植对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的品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到2020年,配合嘉兴市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市农经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辖区内存在重度污染耕地的镇(街、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鼓励该区域开展苗木花卉生产。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区域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如有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要加强产出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经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粮食局>等参与)
1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要求,结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我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逐步明确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污染地块名录。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清单信息纳入浙江省污染地块数据库、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参照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和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开展必要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