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目前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被征地人员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我市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被征地人员,由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调整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确定2018年度标准为833元/月。
二、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年基数调整为35480元,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