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桐乡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监督实施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浙交〔2016〕240号)精神,特制定《桐乡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监督实施细则》和《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细则和清单要求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局法制科反馈。特此通知。
附件一:《桐乡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监督实施细则》
附件二:《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月9日
附件一: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浙交〔2016〕2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开展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随机抽查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随机抽查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度。
第六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当坚持执法不扰民与监管不缺失相结合,确保随机抽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升随机抽查在执法检查中的比重。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随机抽查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局法制科根据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岗位变动调整确定本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局属执法机构负责制定本业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场主体名录库,并报局备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根据情势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对接。
第十条 各局属执法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随机抽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局属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不得随意实施未列入清单的执法检查或改变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不适用下列执法检查行为:
(一)因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专项整治开展的执法检查;
(二)需要覆盖辖区所有同类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
(三)针对流动执法对象进行的路上、水上巡查和定点检查;
(四)重大节假日、重大群体性活动期间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应急事件开展的执法检查;
(五)辖区内同类市场主体少于三家的;
(六)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监督检查措施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有专门规定的;
(八)其他明显不需要实施随机抽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应根据行业管理需要确定,抽查频次应不低于每年一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行业信用评价状况良好且连续二次抽查均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下一年度可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较大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常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实施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对象应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经营场所在本单位辖区内的企业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实施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应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本单位人员中随机抽取。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执法检查工作,应从相应专业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
第十七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建立电子化随机抽取机制。
实施随机抽查前须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八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涉及多个执法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并实施联合抽查。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对检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及时制作执法检查案卷并归档,具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及执法文书制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依法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处理结果应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随机抽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抽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桐乡市交通运输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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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抽查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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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口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
港口经营人 |
每年不少于30%, |
每年不得少于1次。 |
1.查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及有关材料; 2.查阅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台账等; 3.现场检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3.港口理货经营人是否按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理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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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口安全生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4.《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 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7.《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四条。 |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
港口经营人 |
每年不少于30%, |
每年不得少于1次。 |
1.查阅安全管理台帐等相关文件或资料; 2.现场检查港口安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生产作业活动; 3.对相关人员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抽查。 |
1.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等法定许可。 2.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港口经营人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4.港口经营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港口经营人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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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港口设施保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
港口经营人 |
每年不少于30% |
每年不得少于1次。 |
1.查阅有关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及有关资料; 2.现场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和执行情况; 3.抽查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效果。 |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 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 3.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掌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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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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