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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激发新居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和管理对象  新居民积分制是指对居住在桐乡市的新居民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等进行积分评估,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享受本市入学等特定公共服务和待遇的制度。

  依照本办法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非桐乡市户籍居民。

  第三条  指导原则  新居民积分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综合评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受理和初审单位。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建设、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新居民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管理:

  (一)持有本市《浙江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参加市内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

  (四)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居民,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进行积分评估管理,评估内容分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公益慈善、投资纳税、急需人才、违法行为等十一个方面(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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