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现通知如下:
物 业 类 型 | 交 存 标 准 |
未配置共用电梯的房屋 | 70元/平方米 |
配置共用电梯的房屋 | 100元/平方米 |
车库、地下车位(含人防设施) | 70元/平方米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现通知如下:
物 业 类 型 | 交 存 标 准 |
未配置共用电梯的房屋 | 70元/平方米 |
配置共用电梯的房屋 | 100元/平方米 |
车库、地下车位(含人防设施) | 7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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