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根据《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桐政发〔2013〕9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新的《河山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山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河山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招投标采购活动,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13〕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山镇人民政府、镇属各单位、各村(社区)及由镇政府控股的公司从事招投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严禁业主(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将项目肢解承包、出让等暗箱操作的行为。
第五条 河山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各类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全镇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式的核准;
(三)负责对河山镇招标采购中心的管理;
(四)协同相关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河山镇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本镇的日常招标采购业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各类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镇招标采购申请的统一受理和招标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为交易双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负责评标人员库的使用;
(四)负责对交易双方的进场资格进行核验;
(五)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村集体资金在我镇、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方案设计、勘察、钻探、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中介、旧房拆除、手续代理等;各类物品、服务的集中采购;集体资产及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审计、咨询、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以上;
(四)镇及所属单位的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对外承租,且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五)镇所辖并负责实施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下限标准调整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
(六)其他需要进入镇招标采购中心交易的项目。
第八条 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实施主体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河山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竞标规则》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人,并将交易有关资料报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尚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商量决定。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且具备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村级招标项目在申请招标时,须由村集体讨论通过。
招标采购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禁止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镇所属单位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定标的,须向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批,并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同时向市监察局、发改局、公管办备案;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参照邀请招标审批备案程序办理。
(三)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按《河山镇邀请招标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招标办提出交易申请,提交前期有关资料,填写《河山镇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招标办对招标项目进行核准。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核准交易申请后,招标采购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招投标代理机构或镇招投标中心协助下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项目内容、日程安排、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采购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擅自变更其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应报镇招标办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当注明: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招标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质)要求;报名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报名所需递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
招标采购公告在市招标采购中心网站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采购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项目总预算的2—5%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完成招标采购合同内容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