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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小微领〔2018〕3号
关于印发推动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3月21日
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高质量谱写“两个高水平”建设新篇章的必然要求。根据《桐乡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0年)》和《中共桐乡市委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17~2019年)》(桐委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个转企”工作三年行动,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计划在“个转企”三年行动中,推动2000家个体户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其中:2018年1000家,2019年600家,2020年400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合力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
(二)科学指导,分类实施。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有效监管,转扶并举,营造健康、有序的生态发展环境。
(三)量质并举,注重长效。坚持以公司制企业为导向,积极支持引导“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促进小微企业规模效益提质升级,培育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主体活跃度高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对个转企后享受金融贷款、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后注销和转回为个体户的行为,将对其采取限制贷款等措施。
三、扶持对象
个体工商户登记六个月之后完成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
四、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2.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3.对“个转企”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4.自个转企企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5.“个转企”后,经认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7.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财政支持
1.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三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给予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奖励给企业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2.对“个转企”后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桐乡市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的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对“个转企”后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行业的规上标准),按每家100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