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发区、桐城委(桐城集团)、各镇(街道):
《桐乡市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桐交〔2012〕30号文)自2012年3月试行以来,成效显著,极大的提高了我市乡村公路的通行条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技术标准和补助形式,不适应交通发展需求,也不利于提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结合实际,修订出台《桐乡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日
桐乡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桐乡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为完善我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根据公路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管理的乡道和村道。大中修工程按照建设性质分为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三条 开发区、桐城委(桐城集团)、各镇(街道)为实施大中修工程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市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责任主体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路况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公路管理机构申报下一年度大中修计划。计划编报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农村公路建成年代、道路评价指数、重要程度,结合责任主体财政能力,经实地勘察对上报的计划进行核查汇总,合理确定大中修项目,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复。
第五条 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项目确需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核实批准。
第六条 项目必须确保在计划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并需于下一年度完成竣工验收,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及竣工验收,除对责任主体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额度。
第七条 根据大中修工程计划编报时限要求,各责任主体应提前做好年度建议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计划按时报送。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开工、项目完工、质量评定、竣(交)工验收的程序。
第九条 项目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并根据交通量进行设计且不低于以下最低标准:
路面中修:做好病害处理后,沥青混凝土路面(5厘米厚沥青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路面(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
公路大修:做好病害处理后,沥青混凝土路面(5厘米厚沥青混凝土面层+20厘米厚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20厘米厚基层)。
路面拼宽:路基填筑40cm厚宕渣或灰土后,沥青混凝土路面(5厘米厚沥青混凝土面层+32厘米厚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面层+20厘米厚基层)。
项目中涉及到的桥涵、标志、标线、绿化等其它沿线设施工程要求与大中修同步设计、实施、验收。各责任主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复。
施工图设计经批复后,不得随意进行变更。若规模、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确需发生变化的,须报原批复单位核实批准。
第十条 项目应依法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其它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向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进度管理采取报表制度,按照路面基层、面层等结构单元进行上报。进度报表由责任主体负责填报市公路管理机构,以便适时检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