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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19日
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风险管理,强化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完善电梯安全赔偿与社会救助机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意见》,现就我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试行)。
一、推行范围
桐乡市域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展览馆、公园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等在用电梯先行纳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范围,三年内逐步覆盖所有在用电梯。
二、投保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所有人)作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对于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可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行使电梯使用单位(所有人)相关职责。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所在镇、街道应督促其电梯所有人协商确定电梯安全责任投保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也可作为投保主体。
三、保险责任
(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附加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维保人员),在保险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投保电梯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四、保险费用
按照“广覆盖、低费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宗旨,参照先进地区同类电梯责任保险方式,确定我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方案和保费标准(见附件)。
涉及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主体为国有单位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对于商场、酒店、写字楼等人员集聚场所及住宅小区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根据当年实际投保量和实缴保费,财政给予投保方50%的补助,实行以奖代补;其余50%可由电梯维保单位统一垫付后向使用单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