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濮院羊毛衫市场管委会、濮院针织产业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各行政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职责范围,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投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桐政发〔2013〕90号)和《桐乡市镇(街道)招投标小型平台“六统一”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濮院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
濮院针织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濮 院 镇 人 民 政 府
2018年5月19日
濮院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全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确保小型工程的建设质量,强化政府(集体)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桐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院羊毛衫市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各行政村,各社区。上述各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或集体资金实施的10万元(含)以上、市招标平台交易限额以下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工程。10万元以下工程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写10万元以下工程备案表。
我镇招标采购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额度为:
1.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审计、咨询、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4.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条 各建设单位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全面的管理职责,按要求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各类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为各行政主管科室的项目,主管科室应履行业务主管及建设管理双重职责。
第三条 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应遵循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濮院镇招标采购中心入围库里抽取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单位。入围库单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服务于我镇招标项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职能。负责制定各类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第六条 镇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镇政府各职能科室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职责,按类别归属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把关、材料备案。
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科辖管管委会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的各类建设项目;
镇规划建设办辖管全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室内外装修类工程)、市政工程(含管线类、城镇绿化类、城乡照明类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镇农经中心辖管全镇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绿化类工程;
镇交通管理站辖管全镇交通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类工程)。
第八条 管委会财务科、镇财政所负责所属各单位小型建 设项目的结算管理,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各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结算管理。
第九条 镇纪委负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招标项目准备阶段应在招标中心设计库中抽取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除简易施工工程外),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图纸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地形图初步方案、其它有关资料向行政主管科室申请立项并填写好申请表,由分管领导和联村领导签发立项审批表。
第十二条 凡进入镇招标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委托镇招标中心代理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开标。
第四章 发包管理
第十三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濮院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国有或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邀请招标,须提供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以上办公会议纪要及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管委会、镇及下属各单位,各行政村应急工程(上级突击性任务、正常施工中突发性状况及其他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需提供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以上办公会议纪要和审计报告。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拟草,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审核,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科室应审查施工合同的内容,监督管理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调解施工合同纠纷,并对施工合同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主要内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约代表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行政主管科室应在收到合同草案5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在中标通知发出后30天内签定施工合同,并送镇招标采购中心及镇行政主管科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
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六章 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