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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街办〔2018〕45号关于印发《梧桐街道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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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各办、中心(站所),直属各单位,各村、社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 号)和《桐乡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办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街道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桐乡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街道范围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单位初步名录,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经筛查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 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和医疗废物焚烧厂、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其他

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经梧桐街道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象划分为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三类,其中固定源通过发表调查获取普查对象活动水平基本信息,结合实际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综合核算污染物排放。分散源和移动源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整体活动水平(强度)信息,结合抽样(典型)调查分析获得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污染排放整体核算。

(一)工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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