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镇机关、管委会机关各科室,各村(社区)、相关单位:
《濮院镇园区内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濮院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
濮院镇园区内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濮院镇园区内租赁企业的项目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升租赁企业发展质量,根据《关于严格项目准入加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桐退散进集领〔2017〕4号),针对濮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院镇园区内出租的工业企业(个人)和承租企业。
二、租赁条件
第三条 承租企业项目准入要求及具体操作内容:
(一)承租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且每年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不低于220元/平方米的税收;
(二)提供租房协议,且租房协议中出租方名称须与房产证、土地证名称一致;
(三)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关于严格项目准入加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桐退散进集领〔2017〕4号),消防要求须与厂房消防设计等级一致,如若承租企业投资项目与出租企业厂房消防设计等级不符,则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消防设计等级手续;
(四)须与濮院镇人民政府签订《租赁企业投资管理协议》,依法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租赁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的,需承诺投产后三年内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须按规定办理公司制企业营业证照,且将企业承租厂房地址作为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注:个体户、非独立法人及其他非公司制企业不得承租准入)
(六)设立、变更工业投资项目的,须报濮院镇经发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出租企业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一)位于园区之外的(原则上不得新设工业投资项目);
(二)土地、厂房不合法,复核验收未通过的;
(三)存在违法建筑、厂房产权不明晰、存在经济纠纷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破墙开店、破坏公共绿化、雨污分流未整改到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