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发区,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桐乡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对试点工作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桐乡市商务局制定了《桐乡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桐乡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
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桐乡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对我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4〕124号)等文件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职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桐乡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项目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及本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商贸发展和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等用途,对纳入我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的企业(单位)或项目进行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试点项目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制试点项目资金预算申报,确立试点项目资金支持重点、范围,编制试点项目资金具体使用计划、使用对象、范围及项目库等,审核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资金评审活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试点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桐乡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恶意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五)不存在未按要求完成各项强制性倒逼任务或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人力社保等各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商品市场转型;
(二)支持零售模式创新;
(三)支持特色商圈改造;
(四)支持商贸品牌振兴;
(五)专家评审及培训费用;
(六)根据批发零售业改造发展提升工作推进确定纳入试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