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现予以印发。
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6日
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全市卫生计生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资金资产的处置,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则外,同时须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实施科室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决策承办科室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
责任科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责任科室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基层单位、利益相关方、专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责任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专业性问题、可行性、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一般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专家应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论证报告作为该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责任科室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或决策草案文本;
(二)决策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说明;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应当将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及时公开采纳情况。
第十条 利益相关方或公众群体对决策方案有较大分歧的,责任科室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听取具体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