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社区,各直属单位及公司:
《濮院镇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濮院镇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濮院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附件
濮院镇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资产管理,规范出租、出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桐乡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桐政办发〔2014〕139号、《桐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桐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下属独资、控股公司(包括子公司)及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社区、村参照执行)。
第三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资产出租出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透明的原则,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得出租:
1.列入近期规划和改造范围内的资产;
2.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资产;
3.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资产;
4.其它不宜出租、出售的资产。
第六条 下列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干部(职工)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资产;
2.经批准同意租(借)给市级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资产。
第二章 资产出租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各类广告载体等),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在资产出租前应制定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清单、出租原因、业态用途、出租期限、承租人条件、租金底价与确定依据、租金、保证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招租方式等。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租赁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出租底价。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等经营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进行安全与环保情况评价。
(二)重大项目的出租方案需报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并订立相关的租赁合同、租赁协议、责任书、承诺书及交纳租金和保证金。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认真进行合同的法务审查,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保证相关法律文件完备;
(三)资产出租过程中,须加强物业租赁管理,按时、足额收取租金、水、电费用及相关物业管理费用。
第八条 各单位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出租资产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租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租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同时为丰富和补充我镇经济业态,鼓励招租与招商相结合,列入重大招商项目或具有民生意义的招商项目可一事一议,选择合适的招租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一)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二)其他不适宜公开招租方式的。
第十条 资产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其中用于投资开办企业的不得超过5年。如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租期需超过5年以上的,经镇长办公会议审批,租期可按照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招租信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招租资产的位置、面积、类型等基本条件;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