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部门、单位:
《桐乡市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桐乡市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清廉桐乡建设,发挥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桐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存放管理。
本办法中的财政部门资金主要为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本办法中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或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新开设或变更存款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赠款资金外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五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根据资金实际,如确需延长存款期限的,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七条 参与市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桐乡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行桐乡市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章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第八条 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规定。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每年一季度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入围招标,资金竞争性存放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招标一次。
第十一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政采云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少于10天。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参与投标。投标时,应与标书同时提交具备投标资格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外部专家从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提供。
具体的评分指标与评分规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人行桐乡市支行、市银监办等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招标结果在“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结果公告后无异议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招标结果经财政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市财政局与中标银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银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并完成划款和提供定期存单手续。
第十七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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