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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桥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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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显著提升我市内河航运能力,改善屠甸镇交通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屠甸镇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桥梁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本市屠甸镇镇区山门街西侧(北至文广弄、南至荣星路)和屠兴南路两侧(北至屠中大街、南至青云路)桥梁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受影响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3日公布的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桥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桐乡市屠甸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桥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签约期限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桥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

桥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国家重大水利、交通项目——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桥梁建设需要,对屠甸镇寺桥和山门街桥两侧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本项目建成后显著提升我市内河航运能力,改善屠甸镇的交通环境。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位于本市屠甸镇镇区山门街西侧(北至文广弄、南至荣星路)和屠兴南路两侧(北至屠中大街、南至青云路)桥梁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受影响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3日公布的《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桥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约96户,其中公房承租人 4 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为9568.56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10月29日公布的屠甸镇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平申线航道改造)工程桥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屠甸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及腾空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期限为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高层住宅用房(期房),套数约40 套,户型面积分别约为85、105、125平方米;位于屠甸镇同丰路东、湖盐公路南、西新路西、北山路以北区域内;商业安置房位于屠甸镇西新北路。交付时间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

  (二)周转用房

  位于屠甸镇墙基弄、青云路和屠甸农贸市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对房屋进行整修改造,作为临时安置周转用房。

  九、住宅房屋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5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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