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镇农民建房的批后管理,落实乡村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长效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门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日
石门镇农民建房 “四到场”长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民建房的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长效管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门镇域范围内,由各行政村、社区对农民建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筑放样;
2.基槽验收;
3.施工过程跟踪检查;
4.竣工规划核实;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筑放样
农民建房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当向镇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放样,由镇管理部门现场监督放样并确认后方可进入基槽开挖。
(二)基槽验收
农民建房依法开工,待工程建设基础完工后,应当向镇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基槽验收。镇管理部门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三)施工过程跟踪检查
1.实行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由镇管理部门及各行政村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现场跟踪监督管理,比对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协助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