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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镇桥下空间长效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石门镇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进一步提升路域环境水平,建设美丽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石门镇桥下空间长效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桥下空间管理包括桥下空间保洁、桥下场地管理、桥下绿化管养、桥下空间公用养护管理、桥下空间公共设施管理、桥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以及所有危害桥梁结构安全等行为的管理。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石门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桥梁的桥下空间。
三、管理目标
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对桥下空间实施保护性利用,遵循“安全至上、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桥下空间。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首先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也可用于公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小型汽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益性利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商业开发。
四、管理要求
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
(二)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设施的。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以及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
(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损坏的,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
(五)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的。
(六)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