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发区、各镇(街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为投保的企业提供环境风险管理服务,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建立健全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操作,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批推进,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创新环境风险管理模式,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手段,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打造美丽幸福新桐乡。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三方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由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保企业进行体检,不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中环境风险负担和压力,切实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形成具有桐乡特色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模式。
三、参保对象
我市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纺织染整行业:从事棉、麻、真丝、化学纤维及其混纺产品染色、印花、砂洗、后整理等的企业;
(二)制革(皮毛加工)行业:从事皮革(皮毛)鞣制加工的企业;
(三)造纸行业:从事纸浆制造、机制纸及纸板制造的企业;
(四)电镀行业:从事镀锌、镀镍、镀铬、镀铜和其他金属表面处理等的企业;
(五)铅蓄电池行业:从事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和再生铅生产等的企业;
(六)化工行业: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的企业;
(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八)列入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和省“六大”重污染行业环境整治的企业。
(九)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它情形。
同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保障范围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主要有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本应由投保企业对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
(二)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环境进行清污恢复、中和、检测、监测等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
(三)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污染、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四)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妥善处置事件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五)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主险合同约定的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具体按照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六)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五、承保方式
(一)承保单位和承保模式
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体,确定保险共保人和首席承保人,采取“专业承办、集中投保”的投保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及防灾防损等各项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其他具有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二)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等级、环境信用评级、守法状况、理赔情况等方面情况,科学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具体见《桐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三)业务流程
1.明确投保企业范围。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录及推进进程。
2.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拟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作为厘定费率的依据和基础。评估报告同时报生态环境部门。企业必须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的环境风险评估,如实提供风险管理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