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桐乡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桐民发〔2016〕12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精准发放工作,各镇(街道)需及时做好辖区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核查初审工作,市级相关部门需定期进行数据共享做好“两项补贴”的审核审定工作,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补贴发放动态核查机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核查对象
具有桐乡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
二、核查共享信息
核查共享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并与各镇(街道)共享。
市残联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上月持证残疾人员名单并与各镇(街道)共享;
市社保局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上月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名单并与各镇(街道)共享;
市人民法院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上月已判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不包括未成年人)并与各镇(街道)共享;
市公安局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上月注销本市户籍人员名单并与各镇(街道)共享;
市民政局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供上月低保低边(含单独施保、本人收入在低边标准以下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人员名单、逝者名单、特困人员供养名单、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人员名单、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人员名单与各镇(街道)共享。
三、核查标准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残疾人持有工商注册登记的;
(二)残疾人有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三)残疾人有单位申报个人工资超过低边标准的。
四、核查内容
(一)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停止或调整发放补贴:
1.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五保、三无)待遇的,自变动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2.迁出本镇(街道)或注销本市户籍的,自迁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3.死亡的,原则上于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4.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自变动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5.60周岁以上已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自变动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