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排污许可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桐乡市排污许可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全市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及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全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违反排污许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监督管理和要求
第四条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有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申领时应主动报告环境保护要求的执行情况。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应写明排污许可要求相关内容,明确现场核查重点。
第六条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七条 实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或者环境危害程度较轻的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或者环境危害程度很轻的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准确完整的管理台账,按期提交执行报告,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动承担环保主体责任,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