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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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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落实政府产业基金2.0版,我们重新制定了《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

 

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桐乡市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桐乡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桐乡市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推进桐乡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省市县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支持桐乡市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创业创新(人才)凤凰行动等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发展。

第二章  产业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产业基金设立符合桐乡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桐乡市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桐乡市政府财力状况,由桐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设立产业基金,并报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与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产业基金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经市政府批准,主题基金管理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运作管理要求相应确定。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金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九条  授权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桐控股”)代行出资人职责,专门组建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十条  基金公司委托 桐乡市同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管理产业基金投资的部分专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的定向投资基金及重大项目。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聚焦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创业创新(人才)、凤凰行动等重点产业和领域,组建相关政府主题基金。主题基金由桐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组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产业基金与省转型升级基金、市县政府投资基金、属地国有资本、有投资意向的社会资本(包括国有资本,以下简称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桐乡。

第十二条  定向基金是指由省转型升级基金、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属地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及产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市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产业资本领投的定向基金,一般采取桐乡市级产业基金、属地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捆绑出资的模式,也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并行出资、跟投等模式。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桐乡市级与属地国有资本合计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0%,桐乡市级产业基金按不高于属地国有资本出资额来出资,其余由社会资本和产业资本出资。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基金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积极向上争取上级主题基金出资。

以上市和并购为目的的定向基金,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规模的30%,其余由基金管理机构募集。以上市为目的的,桐乡市级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0%;以并购为目的的,桐乡市级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规模的10%。

第十三条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省转型升级基金、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属地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设立非定向基金,一般为参股子基金形式。由子基金的运作主体制定专门的组建方案和投资决策程序,报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子基金运作主体自主组织实施。设置投资托底条款,规范运作。

非定向基金中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其中桐乡市级产业基金与属地国有资本合计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0%。桐乡市级产业基金按不高于属地国有资本出资额来出资。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在非定向基金方案中应明确非定向基金投资桐乡市内项目金额(倍数)或者全部投于桐乡市内项目及注册地在桐乡的项目。

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经管委会审定后,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对全市性重大项目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润桐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第十八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和浙江省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桐乡市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主题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基金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二条  润桐控股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完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六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医疗健康、文化旅游、时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和市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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