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现就《桐乡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依据及目的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民健身条例》;
3.《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二)目的意义
激励桐乡市籍运动员在各类体育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为桐乡人民争光,鼓励教练员向国家和浙江省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促进体育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努力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及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作如下解读说明:
《办法》第一条,明确制定本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
《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
(三)《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得名次的奖励。
(四)《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运动员的奖励。
(五)《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破纪录的奖励。
(六)《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残疾人运动员参赛享受同级别运动会的奖励标准。
(七)《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对参加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输送单位、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其中部分用于奖励带训教练。
(八)《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对参加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浙江省锦标赛、嘉兴市运动会、嘉兴市常规年度比赛中获奖青少年运动员的教练,按获奖运动员相同奖励额给予奖励;获奖成年运动员的领队、教练,按获奖运动员奖励额的40%给予奖励。
(九)《办法》第九条,明确了获奖运动员的教练,无论涉及几名教练员,只按一名教练员的奖金给予奖励,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配。
(十)《办法》第十条,明确了人才输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