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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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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复核工作。利用好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仔细排查本区域内特困供养人员的资格,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根据嘉政民救2018[147]规定: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即货币财产标准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现为38880元)。同时认真吸取江苏南通市崇川区工作人员对特困人员资格审核不严,动态管理流于形式受到处分的教训(见附件1),严格把关、妥善处理,整改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对于整改不力流于形式的镇、街道将予以通报。

    二、认真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亡故后财产处置工作。各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特困供养人员亡故后遗产处置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处置工作。根据入院协议,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要在人员亡故后做好遗产处置档案,具体包括:遗产处理人员签字名单、遗产清单、遗产处置书面材料(交接单和领用单)以及不动产处置证明(村社区或养老服务中心材料),以上材料归入供养人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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