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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D07-2019-0001
桐乡市公安局 | 文件 |
桐乡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 | |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桐公〔2019〕160号
桐乡市新居民积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试行)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落实《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适度扩大住房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标准和期限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全市新居民家庭,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每轮补贴家庭数量实行限额管理,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为准。首轮(2019-2020年)安排名额为60户,按申请人积分值由高到低排序确定。
发放标准参照《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桐建〔2019〕79号)中第四类保障家庭执行,具体为: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补贴面积按同住的非桐乡市户籍家庭成员人数分别核定:2-3人的,每户40平方米; 3人以上的,每户55平方米。每户标准确定后,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一般不作调整。
申请成功的家庭,享受期限为两年;同一家庭一般不重复享受。
二、申请条件
新居民申请积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以夫妻同住本市的家庭户为基本单位;由夫妻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积分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效期内本市《浙江省居住证》;
2.参加桐乡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年(含)以上,且申请当年缴费正常;
3.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同期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或因重大疾病、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或单位独立宿舍。
三、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10至11月向居住地新居民事务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1、2)。如有调整,将通过桐乡市人民政府网站、新居民微信公众号和《今日桐乡》等媒体及时公布。
四、积分、审核与公示
材料、积分计分和审核,由居住地受理单位及市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