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现就《桐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预案修编背景及意义
近几年,全国的饮用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非法排放废水,严重影响水环境安全,我市原有的城镇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并且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规范了水源地应急预案的编制。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性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加强我市的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出台本预案。
二、预案修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桐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2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相关法规、文件等,修编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运河饮用水水源地和白荡漾水源地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航道和道路运输污染、危险化学品(油类)贮罐区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其他突发事故。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