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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桐乡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有效应对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大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生产管控力度,综合考虑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工业企业所处区域和气象条件,以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实施精准化、差别化错生产,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切实减轻VOCs排放重点企业对污染天气的影响,为我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二、错峰范围与对象

错峰生产实施范围为桐乡市全部行政区域。实施错峰生产的对象为特定主体,具体名单每年6月份确定后公布。

对桐乡市全市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涉VOCs产生生产线,主要包括涉化工(不含纺织助剂)、工业涂装工序(使用油性漆、稀释剂)、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稀释剂)、纺织业(涂层、烫金、复合、贴合、印花等使用丙酮、甲苯、二甲苯、丁酮等有机溶剂,不含热定型)行业实行管控。

三、错峰生产时间

实行时间为每年7-10月份。

四、错峰生产原则

(一)停限产时间与其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程度直接挂钩,遇到有利气象条件如台风、连续雨天,期间将不执行错峰生产,具体执行以生态创建办、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气象局对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研判结果为准。

二)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增加涉VOCs排放工艺的工业企业全部停产。

(三)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全部停产。

(四位于城市建成区、周边区域及主导风向上风向区域内(开发区<高桥街道>、梧桐街道、凤鸣街道、屠甸镇)的工业企业基础停限产时间为每周三天(具体时间:每周五-周日的上午10时开始至下午16时止),其余区域(濮院镇、崇福镇、洲泉镇、大麻镇、河山镇、乌镇镇、石门镇)的工业企业基础停限产时间为每周二天(具体时间:每周五-周六的上午10时开始至下午16时止)。(根据实际情况错峰生产时间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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