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桐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桐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建设现代化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桐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桐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二条 桐乡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模范集体和模范班组的评选和管理比照本办法施行。
属本市管理,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 选
第三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原则、范围、基本条件:
(一)评选推荐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二)评选推荐的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评选推荐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热心慈善事业,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具体评选时,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可制定出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
(二)在本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经逐级审议通过后向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对象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第三章 命名表彰
第五条 桐乡市劳动模范由桐乡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六条 桐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与全国和省、嘉兴市劳动模范评选同步,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每次名额为25名。
第七条 每次市劳动模范候选人推荐的名额,一般应多于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名额,但不超过1倍以上。
第八条 在五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影响特别大、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政府批准,随时按程序审定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