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桐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分级
5.4 应急响应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和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宣传教育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7.2 抚恤、补助与奖励
7.3 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
7.4 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制定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危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市级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领导和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办(外事办)、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武警中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嘉兴海关桐乡办公区、高铁桐乡站、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省卫健委和嘉兴市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全市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及应急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全市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省、嘉兴市和相关县(市、区)联系和沟通,在省卫健委的授权委托下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1)市政府办(外事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协调工作,协调全市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事件,检查督促各单位处置工作的落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2)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络舆论的管理和引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3)发改局:加强价格管控,必要时,负责报请省政府同意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
(4)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保护工作。
(5)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负责做好传染病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医学留验人员的强制扣留和脱逃留验病人、疑似病人和未治愈病人的追踪工作;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和处理谣言制造、传播者以及假借突发事件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者;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
(7)民政局: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财政局:将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9)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和临时性工作补助。
(10)交通运输局:配合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配合有关部门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汽车站等人群集聚场所内发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1)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督管理。
(12)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医学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承担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13)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加强对经营性娱乐场所及网吧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公共场所的传播扩散。负责体育场馆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各类体育比赛、大型体育活动中发生和传播扩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4)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受省卫健委的委托,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收集各类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的信息,并进行监测、分析、预测、汇总、报告及情况通报;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15)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协调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6)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定职责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控,组织开展相关检测,根据《桐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17)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制度。
(18)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室外活禽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19)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的监管;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20)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驻桐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
(21)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对流动人口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协助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等进行追踪并落实医学管理措施。
(22)嘉兴海关桐乡办公区: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23)高铁桐乡站:负责组织对全市进出高铁站和乘坐高铁、动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24)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
(25)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 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健康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2.2.2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街道)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镇(街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确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等,具体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卫生监督所
协助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医疗废物、公共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人5例及以上,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镇及以上,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10例及以上腺鼠疫病人。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7)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2-4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5-9例腺鼠疫病人,或疫情波及市外。
(4)7天内发生无关联的霍乱病例7例以上或7天内发生霍乱病例5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镇以上或7天内发生病例1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镇及以上,1个月内发病数超过前5年(不含流行高峰年)同期平均发病数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市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2-4例腺鼠疫病人。
(3)发生首例内源性霍乱病例。
(4)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数超过前5年(不含流行高峰年)同期平均发病数1倍以上。
(5)1周内发生30例以上非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且呈聚集性暴发趋势。
(6)在1个镇(街道)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0)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腺鼠疫病例。
(2)周边地区发生霍乱病例,我市有输入的可能或我市发生疑似病例或我市发生输入性病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局;市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健康局报告。
(2)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3.3 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