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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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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

市发改局 韩春燕 653191

市住建局 钱新良 661197

市政务数据办 苏国良 671887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乡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

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确保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将涉及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严厉打击和惩戒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市场建设。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和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的查处结果,作为不良行为及黑名单信息采集的依据。根据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公管办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和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审核及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书面抄告市公管办和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负责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的认定

第六条  列入不良行为的对象及范围。

(一)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交易的;

2.在投标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和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等行为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4.不遵守交易现场开评标纪律,无理取闹,扰乱开评标秩序的;

5.中标后无正当事由放弃中标资格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中标企业不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经提醒后不及时履行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8.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主要技术人员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的;

9.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或不按照施工标准施工的;

10.政府采购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它情况后,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或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的;

11.履约过程中擅自更改采购设备(服务)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侵害对方权益的;

12.不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投诉或投诉时未提供有关证据的;

13.投标人的生产、供应、施工行为违法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4.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二)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审查备案的或管理部门、专家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加改正的;

2.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故意制定一些倾向性条款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无正当理由开评标现场不到位的;

4.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5.未在指定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的或出售的招标资料前后不一致影响到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

6.经查实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力,造成开评标推迟、中止或招标无效的;

7.出现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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