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 (街道)、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保障覆盖率,扩大保障受益群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文件要求,对《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十七条申请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第三款新增第五项内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行业及家政行业人员,且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
二、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新增补充内容: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行业及家政行业人员,且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租赁补贴标准按其对应可享受标准的1.2倍计算。
三、本通知自2020年3月31日起实施。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乡市公安局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桐乡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6日
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0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类保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
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家庭再次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需自前一次申请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
第五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户口本记载的申请家庭户主,且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至申请公告之日,申请家庭成员中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满三年。
第七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定:
(一)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父母计入其中一位子女家庭成员的,需提供其他子女书面承诺材料;
(二)家庭成员中因求学、服役户口迁出本市的,经所在学校、部队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可纳入家庭成员计算范围,服刑人员参照执行;
(三)夫妻离婚后原夫妻名下有房的,需在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满2年后方可提出申请。离婚后户口未变动的,原配偶一方不计入家庭成员范围;
(四)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城镇内的不同处或不同城镇内,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作为一户计算;
(五)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农村户口,城镇一方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农村一方家庭成员不纳入租赁补贴计算范围;
(六)至申请之日年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可单独作为一户提出申请;
(七)由福利院抚养长大且年满18周岁(年龄计算至申请公告之日)的孤儿,可单独作为一户计算。
第八条 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下列住房列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屋;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中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三)至申请公告之日,两年内发生转移登记的房屋;
(四)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折算成同地段住房面积;
(五)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六)家庭成员享受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份额的面积。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按《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由市民政部门按程序核查并出具数据核查报告。
在申请公告之日前三年内因房屋征收等方式取得的补偿款和房屋出租收入计入收入范围。
第十条 申请家庭成员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汽车或拥有的汽车排量小于1350CC,且购买价格低于5万元的,需提供车辆情况证明材料。在申请公告之日前一年内办理过户的仍视为拥有汽车;
(二)名下无法人及股权登记和车辆运营证;
(三)作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但未作为保障性住房共有权人或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可在婚后或年满28周岁后,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作为家庭成员购买或租赁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如实填写后,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一)填写好的《桐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并由相关部门、单位盖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校原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并校原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并校原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复印件并校原件;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及享受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份额的证明;
(五)家庭成员持有《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桐乡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桐乡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六)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审核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