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浙江省有关稳外贸工作要求,《桐乡市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商务局 桐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桐乡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桐乡市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浙江省有关稳外贸工作要求,帮助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确保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桐贸贷”)高效规范运作,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市外贸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桐贸贷”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支持计划的实施。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
第三条 “桐贸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通过银行增信、信用保险、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四条 “桐贸贷”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放大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 运行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桐贸贷”贷款种类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外贸担保贷款二类,其中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占比不得低于该贷款机构“桐贸贷”总贷款金额的50%。
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通过“出口信用保险+银行授信+政策风险担保”的方式,使外贸企业的出口应收账款在已获得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前提下,由银行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免抵押贷款。为提高融资银行积极性,进一步降低银行融资风险,引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融资银行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无法补偿事项进行补充担保。
第六条 “桐贸贷”金融贷款风险补偿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承担。
第七条 “桐贸贷”服务对象为列入“桐贸贷”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计划名录库的企业,企业名录由由商务局牵头设立,入围企业范围原则上为上年度年销售收入低于5亿元且直接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外贸企业。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商务局负责“桐贸贷”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名录的制定和更新,市政府办(金融办)负责合作银行准入、数据统计和考核,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合作银行奖励等资金的拨付,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企业尽调、担保、代偿、追偿和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等。政策性保险公司为“桐贸贷”融资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准入
第九条 参与“桐贸贷”的机构范围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提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采取合作方式,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政府办(金融办)提出合作申请,确定合作方案并上报信贷产品。政策性保险公司参与采取合作方式,由保险公司向商务局提出合作申请,由商务局审核确定。融资担保业务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执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准入条件:
(一)“桐贸贷”单户享受政策支持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或确需特别支持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给予特别支持;
(二)承办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90基点(其中,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不超过报价利率(LPR)+50基点);
(三)其专门信贷产品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高于本行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四)具有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五)“桐贸贷”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一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入条件:
(一)为“桐贸贷”设立专门担保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其专门担保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资质审核原则上参考银行审核要求,以批量简化原则提高审核效率,原则上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担保公司为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提供以信用为主的贷款担保;
(三)担保公司向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由财政按贷款金额1%全额补助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第一年向外贸担保贷款企业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财政向担保公司补助0.5%;第二年继续申请外贸担保贷款企业如上一年出口额增长10%以上(含)的,担保费由财政按贷款金额1%全额补助给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