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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门镇委员会关于印发《石门镇干部因私
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
《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石门镇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
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纪律要求,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江省《关于严格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嘉兴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桐乡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石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门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从严从紧、规范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石门镇公务员(领导干部及退职领导干部除外)、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岗位合同工、行政村(社区)三套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干部)。
二、证件申请
第四条 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需填报《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审批表》(附件2)。公务员、事业中层干部、副高及以上事业专技人员、村(社区)书记(主任)以及退休满三年的原市管领导干部由分管党群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审批;事业一般人员、机关岗位合同工、行政村(社区)一般干部由镇组织委员审批。
三、审查审批
第五条 符合相关规定及申请条件的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1次,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1天,原则上要求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费用一律自理。
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履行以下审查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干部符合因私出国(境)申请条件的,在出国(境)前3个月内,由本人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的因私出国(境)事项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在《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三份)上进行签字盖章。
(三)镇纪检部门审签、镇党委批复。经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后,干部将《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三份)等材料按照外出活动审批的有关要求,提交分管(联村)领导、镇纪检部门审批签署意见,最后经镇党委副书记审批同意后由镇党建办办理党委批复手续。
村(社区)书记因私出国(境)按《桐乡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市级备案管理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还需提前15天填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重要事项报告表》(附件5)。
第六条 经镇党委批复后,干部方可凭审批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填写好《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4),由党建工作办公室集中收集备查。
四、证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