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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教〔2021〕65号关于桐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市区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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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级相关招生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桐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市区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阳光招生”,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双证优先原则。根据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按照“双证就近入学、单证统筹安排”的原则分批次招生录取。

  (三)坚持班额控制原则。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评估标准要求,严格控制班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坚持学区相对固定原则。各学校学区按社区及路段、河道等为界划定学区,双证学区相对固定,每年根据区域内学校资源、新生生源数等因素进行学区微调。

  (五)坚持学位房锁定原则。建立学位房信息库,市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只提供一户家庭孩子入读市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学额。

  三、新生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年级新生系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未就读过小学的儿童。年龄超过6周岁的残障儿童需凭《延迟入学申请》进行报名。

  初一新生系当年度完成小学六年级学业的学生。

  (二)招生批次

  第一批:市区有符合条件的有效房产且新生户籍在此有效房产内的“房户一致”新生(房产证、户籍证办理日期须在当年度5月10日之前)。

  第二批:①市区有符合条件的有效房产且户籍为桐乡市区各社区(房产证、户籍证办理日期须在当年度5月10日之前)的“房户不一致”新生。②市区有房产,房产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新生户籍在此房产内(房产证、户籍证办理日期须在当年度5月10日之前)的“房户一致”新生。

  第三批:①市区有符合条件的有效房产且户籍为市内各镇(街道)的“一证”新生。②市区无有效房产但在市区的社区内有居民户籍(户籍迁入日期须在2020年5月1日之前)的“一证”新生。

  第四批:市区有符合条件的有效房产且父母一方取得桐乡市新居民积分卡的非桐乡户籍新生。

  第五批:市区无有效房产但在市区的社区内有居民户籍(户籍迁入日期在2020年5月1日-2021年5月10日之间)的“一证”新生。

  说明:1.有效房产指产权人系新生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市区各社区内适合家庭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取得产权证为准,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且未被锁定。若新生父母或新生本人在市区无房产,符合条件的新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可作为有效房产证。房产面积需达到45平方米及以上,按份共有的产权证,父母份额必须达到45平方米及以上。产权证办理日期须在当年度5月10日之前。

  2.市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行政村户籍新生(户籍迁入日期须在当年度5月10日前),按原相关协定安排入学。

  3.各类政策生,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统一核准后于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教育局。

  (1)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援疆援藏干部子女、援鄂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政策类适龄儿童少年。

  (2)军人子女入学按《嘉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嘉政连〔2014〕1号)文件执行。

  (3)各级各类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文件执行。

  (4)在市区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或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子女。

  (三)录取办法

  各招生学校根据“双证优先、单证统筹”原则,按批次分批录取。

  各类政策生根据学校生源情况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逾期报名的、报名截止后更换新生户籍或“有效房产”信息的、新生户籍或“有效房产”的办理时间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的,由教育局根据各招生学校生源情况统筹安排。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报名初定在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报名方式: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继续采用网上报名。

  具体报名时间、方式请关注“桐乡教育”微信公众号或桐乡智慧教育网站等官方渠道信息。

  四、插班生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1.符合第一、第二批入学条件且即将升入二至五年级和八年级的学生。

  2.符合当年度市区各类政策生入学条件且即将升入二至五年级和八年级的学生。

  3.市区公办学校(含石门路学校和世纪路学校)之间不转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插班。

  (二)安排原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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