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嘉兴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嘉安委〔2021〕3号),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
以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和能力为根本,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源头防控机制、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机制、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落实机制、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安全保障机制、行政监管持续优化机制,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我市从危险化学品产业大市向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安全治理强市跨越,实现危险化学品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科学规划布局。
1.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统筹引领,将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区域协同、规划支撑、基础保障等相关要求。(发改局)
2.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省政府认定我市两个化工集聚区为开发区(高桥街道)、洲泉镇,按照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明确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绿色安全、技术创新等相关要求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经信局牵头,2022年底前完成)
3.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中关于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相关详细规划中,明确化工集聚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至范围及安全控制线,严格控制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2021年底前完成)
4.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完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明确企业布局、风险防控、应急体系、安全保障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定期评估、考核制度,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各项规划科学合理,并落实到位。(应急管理局牵头,2021年底前完成)
(二)优化产业结构。
5.推动化工产业绿色安全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我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推动产业链下游延伸招商,减少物流成本和安全风险叠加,实现化工产业绿色安全发展。(经信局牵头,持续推进)
6.制定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制定我市化工产业“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及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引进入园。(发改局、经信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7.严格落实化工产业“鼓限退”政策。根据省政府明确的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鼓励、限制和退出定位,我市定位是限制,禁止新建、扩建硝化、氯化、氟化、过氧化等工艺的高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引导现有集聚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迁建入园,新建化工生产项目应在化工集聚区内建设,严禁在集聚区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工业园区设置危险化学品的集中管理区域,用于本工业园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装卸和集中仓储。(经信局牵头,持续推进)
(三)推进园区建设。
8.完成化工园区认定。根据省政府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完成开发区(高桥街道)、洲泉镇两家化工集聚区排查评估、达标认定和园区建设整治提升措施,我市不再新增化工园区。(经信局牵头,2021年6月前完成)
9.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相关要求,对开发区(高桥街道)、洲泉镇两家化工集聚区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整体安全风险,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全省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平台内容,分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到2021年底前消除较高风险化工园区。不降低风险的化工集聚区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急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
10.加快园区保障一体化建设。按照“一园一策”原则,推进开发区(高桥街道)、洲泉镇两家化工集聚区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救援和社会化服务等一体化管理为重点的整治提升,实施园区安全风险指数管理,强化切合园区实际、满足安全和应急需要的园区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园区安全风险综合管控水平。(应急管理局牵头,2021年底前基本达到)
11.降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加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风险评估等结果的应用,通过园区外集中建设商务办公楼、员工生活配套设施等,将化工园区内企业的办公楼(人员密集场所)等移出化工园区,让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没有直接关联的行政人员远离危险源,通过远程办公实现信息传递。处于爆炸区域内控制室、分析室、计量室等要采取搬离措施,不能搬离的应采取抗爆加固。(应急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
(四)严格准入条件。
12.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审机制。完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多部门联合审查措施。(应急管理局牵头,2021年6月底前完成)
13.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边企业、化工集聚区的影响,把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按照设计理念力求允许容错、工艺和设备选择力求最先进的要求,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鉴定评估和登记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评估、防控措施落实、现场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应急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
三、紧盯重点环节
(五)加强生产环节管理。
14.开展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最严格的整治提升,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应急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
15.强化试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试生产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试生产方案论证,并将试生产方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跟踪企业项目试生产进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发区(高桥街道)、洲泉镇两家化工集聚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
16.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立企业间事故处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应急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
(六)加强储存充装环节监管。
17.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加强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度,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完善安全仪表系统安全改造。(应急管理局牵头,2021年底前完成)
18.强化充装过程管理。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充装的企业建立完善充装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充装管理检查人员,落实充装环节“五必查”要求。配合做好危险货物电子运单闭环管理,实时录入充装信息,实现企业充装信息和电子运单信息互联互通。将在我市装货的外省籍危货运输车辆的备案标识或一端在浙江境内的电子运单列入“五必查”事项。(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强化其他储存场所的安全监管。加强码头、燃气储配站、加气(氢)站等储存场所监管,完善安全监测监控设施,推广安全生产第三方指导服务。(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加强运输环节监管。
20.引导企业择优选择运输主体。完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动态评价机制。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危化品生产、销售和购买企业与安全等级动态评价为蓝码的运输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运输企业择优及动态调整制度,招标细则中技术和安全比重不低于50%,对安全等级动态评价为黄码或橙码的企业,应酌情在招投标细则中扣分,提高运输环节安全水平。(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优化危险货物物流结构。积极拓展“公转铁”、管道运输等方式,探索安全水路运输,减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压力和风险。(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稳步推进)
22.加强跨区域联管联防联控。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协作机制,2021年3月底前实现跨地区域联管联防联控。加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转型,严格准入标准,提升专业能力,建立退出机制,推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安全化方向发展。(交通运输局牵头,持续推进)
23.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通行线路动态管控。建立禁限行线路动态调整机制、风险分级动态预警机制和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协同管控机制。(公安局牵头,2021年4月底前完成)
24.加强危险货物停车场建设。落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20〕19号)要求,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规划建设,根据化工集聚区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需求,建设与之相匹配的停车场地,并作为危险化品事故车辆、违章车辆暂扣停放的区域专用场地,按要求设置应急救援相关人员、装备。(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25.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推进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高后果区管控,健全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联防联控机制。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法定检验覆盖率。(发改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使用环节管理。
26.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排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汇集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行业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风险防控指南,精准辨识使用企业安全风险,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应急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
27.深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隐患治理。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对涉及化工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要开展“设计诊断+安全评价”,对其它使用企业实施“安全评价+整改确认”。(应急管理局牵头,持续推进)
28.强化其它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加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储存、使用设施排查整治,健全完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2021年底,分级分类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环节规范化建设。(涉及燃气使用由建设局牵头,其它行业由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加强废弃环节管理。
29.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督促企业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罐(池)、焚烧炉等重点环保项目和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形成问题隐患清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牵头,持续推进)
四、落实主体责任
(十)完善安全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