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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起草了《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4月10日前书面反馈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科。
附件:《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联系人:华剑波 联系电话:86974623 电子邮箱:kelf.tt@163.com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 )
附件:
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改革发展意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降低生产经营单位负担,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江干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向与区政府合作的保险机构购买安责险且投保当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日常检查考核中无重大安全隐患的续保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共同负责。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安委办指导企业参保,负责保费补贴的审核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2019年按照2018年保险基数拟安排50万奖励基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核
第四条 上年投保而今年又续保,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纳入奖励范围。投保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不予申报:(1)投保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因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一般企业和个人奖励标准为第一年实际投保总金额的10%。建筑施工企业保费奖励以施工工期为依据,为总保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