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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任务的连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相关人员职责
1、综合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2、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协助综合部完成工作、事务、资料等的交接手续。
3、计财部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章 离职定义
第四条 合同离职
合同期满,员工终止履行受聘合同而离职。
第五条 员工辞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有两种情形。
1、公司同意,且视为辞职员工违约。
2、公司同意,但视为员工部分履行合同(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
第六条 自动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有两种形式:
1、不辞而别。
2、申请辞去工作,但公司未同意而离职。
第七条 公司辞退、解聘
1、员工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各种原因公司予以辞退。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前30天发布预先辞退通知。
3、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予以解聘。
第三章 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离职申请
1、离职员工,不论是何种方式都应递交员工离职申请,并逐级审批(除突发情况外)。
2、员工离职的书面申报,应提前一个月报送。
第九条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质资料等移交至指定的交接人员,并要求接收人、双方
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在离职移交清单上确认,交接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