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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中心: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合理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干区商事登记改革领域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干区商事登记改革领域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江干区商事登记改革领域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合理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38号)和《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
三、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