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现就《江干区商事登记改革领域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逐渐深入,商事登记领域实行名称自主申报、简化企业申请材料,整合流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行企业开办“一件事”服务等举措,方便了企业登记,优化了营商环境。2014年以来,为了激发创业活力,降低审批门槛,国家、省、市先后出台放宽企业住所登记的相关文件。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注册,降低准入门槛,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拟定了该《实施细则(试行)》,放宽住所登记,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制定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