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政函〔2011〕53号
区属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上城区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操作细则
( 试 行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工作,规范市场名称登记的操作流程,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新建(新办)商品交易市场。市场举办者应向上城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场举办者凭市政府文件或简复单向市工商局上城分局提出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二)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项目中涉及推倒重建,扩建、整合、搬迁的,由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场举办者凭市政府文件或简复单向杭州市工商局上城分局提出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三)商品交易市场涉及跨行业增加商品种类的,由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市工商局上城分局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四)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证办理延期变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10〕195号文件精神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即在国有商业用地上开办的市场)的办理要求:(1)完成改造提升的市场,提供区政府(领导小组)出具的改造提升验收合格意见及土地、房产、消防三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工商局上城分局予以办理延期,营业期限最长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止。(2)未完成改造提升或已完成改造提升但“三证”仍不全的市场,填写杭州市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延期审批表(见附件一),属地街道、区商贸旅游及消防等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市工商局上城分局予以办理延期,营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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