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政办函〔2011〕38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城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多元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使更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区财政专项列支学前教育经费。其中,在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中按8%比例安排;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20%比例安排;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按0.5%比例计提。
二、经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一)生均公用经费。2011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我区小学生标准的三分之一以上,并逐年提高。到2015年达到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教师待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编制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收入。2011年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人均水平,非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含五金)应不低于事业编制教师人均年收入的60%,并逐年提高。
(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区内人口增长、推进“托幼一体化”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等情况实施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与改造项目。
(四)租赁经费。主要用于配套建设不足、采用租赁场地幼儿园的办学补助。对租赁国家、集体或企事业(非住宅)场地举办幼儿园的,连续5年给予办学补助。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房屋租赁标准核定,每班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开办经费。主要用于对区内新开办的幼儿园的经费补助。新开办的公办幼儿园每班补助10万元,专项用于设备购置和教育器材添置;民办幼儿园每班补助2万元,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六)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各类幼儿园年度考核、等级评定、督导评估以及评优评先等的奖励:
1.新评上省等级幼儿园奖励:对新评上省一级幼儿园的,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3万元,属民办和部门企事业办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上省二级幼儿园的,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万元,属民办和部门企事业办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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