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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春节期间上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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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节期间上城区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2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现就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上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 

  20141282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初七)。 

  (二)燃放时间 

  201413031日,24日、14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正月初一、初五、十五日)。 

  二、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 

  市区严禁销售、燃放AB级产品(内筒型组合烟花直径大于30毫米);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严禁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三、零售单位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一)区安全监管局应按照“合理布点、控制总量、严格条件、保障安全”的原则确定零售单位,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和杭州市安监局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安监管审批〔2013217号)文件的规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128日至2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七日)。各零售单位必须与当地街道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上城工商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并向市区确定的3家批发经营单位订货,严禁零售单位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零售单位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三)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20141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实施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 

  (四)为确保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零售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贮存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烟花爆竹允许存放的数量按《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楼旁设置的零售点贮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50箱,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14219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由原批发经营单位回收集中保存。 (五)零售单位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超期销售;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     

    

  四、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区政府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所增设的禁止燃放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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