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8〕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
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案号为判断标准,不同案号的案件属于不同案件。
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判和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党委(组)成员等负责人。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均应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该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
下列人员可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及直属单位作出的,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本单位其他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被诉行政行为是区政府作出的,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或机构的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四、下列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一般不得请假: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