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分别于2018年1月1日和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这两部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8〕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就做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与《条例》规定不符的、涉及“黑名单”制度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涉及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和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的具体项目的认定,信息的归集、保存、披露,以及涉及失信名单的公布、失信信息的修复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方式等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二)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与网上办事、数据共享不相适应等与《办法》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责任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布”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专项清理。
(一)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并由区政府公布清理结果。
(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部门联合制定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制定部门已被撤销或者职权已作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三)在清理过程中如认为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涉及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请一并提出具体清理建议。
三、清理工作要求
请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专人对本单位制定或者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清理情况请于2018年5月18日前以表格形式(附件2)报送区法制办备案(没有制发过规范性文件或经清理没有发现涉及专项清理内容请报送相应情况说明),确保我区按省、市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联系人:区法制办赵纳佳 电话:87823219
附件:1. 责任部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