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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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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上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信用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打造创新转型、文化传承、生活品质、社会治理“四个标杆区”,加快建设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区。

第三条 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常务副区长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区长、副区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一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深化社会治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加快建设海绵城市,提升城区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对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法律等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重点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组织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区法制办。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区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着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围绕深化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公开;围绕经济发展,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减税降费信息和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围绕民生改善,推进社会救助、就业创业、危旧房屋治理和保障性住房信息、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围绕政府建设,推进决策制定、执行、落实情况公开,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

第二十七条 扩大政务参与,畅通互动渠道,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专职机构,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章 完善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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