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已经上城区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2015年12月1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
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信用上城”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三、区发改经信局(区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区级各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的信用奖惩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信用奖惩工作相关细则。
四、区级各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能按需补充相关信用信息数据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社会法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县(市)政府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信息;
(二)获得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或取得“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称号的信息;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市级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的信息;
(四)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优质产品的信息;
(五)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
(六)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信息;
(七)获得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A级的信息;
(八)获得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的信息;
(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的信息;
(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七、社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信息;
(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信息;
(三)一般、较大I、较大II、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信息;
(四)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五)一般、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六)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存在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信息;
(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
(八)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信息;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十)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被处罚的信息;
(十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主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
(十二)企业相关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信息;
(十三)企业违法违规用地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信息;
(十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照的信息;
(十五)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信息;
(十六)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信息;
(十七)走私、贩私信息;
(十八)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信息;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
(十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信息;
(二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信息;
(二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信息;
(二十二)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十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信息;
(二十四)其他区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
八、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规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九、上城区社会法人的信用信息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社会法人信息记录按照A、B、C、D进行分类。
(一)A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二)B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无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三)C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二条以内不良信息;